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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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上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上易字第263號
101年度交上易字第264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慶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輔佐人 王密 被告 陳金 和選任辯護人 張幸茵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71號、100年度交易字第176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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