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交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基交簡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恩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恩羽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嗣警據報至現場處理,始悉上情」更正為「嗣呂恩羽於肇事後,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肇事,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上情」外,其餘均引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呂恩羽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㈡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等候員警到場處理,並於有偵查犯
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其犯罪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表明係肇事者而接受裁判,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06號卷第35頁),已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不慎,因之造成本案車禍事故,導致告
訴人受有傷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案過失情節輕重、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復參酌被告雖有調解意願,惟告訴人不願調解等情;暨考量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靖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呂宗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006號被告呂恩羽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恩羽於民國112年3月24日7時57分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三路往七堵方向行駛,行經基隆市○○區○○○路00號前時,本應注意車速不得超越每小時30公里,且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應減速慢行,並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又依當時天候雨、具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然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行駛,適童 彭麗卿 在上址路段自呂恩羽左方車道步行橫越至對面,呂恩羽見狀,急煞而自摔,復撞擊童彭麗卿,致童彭麗卿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左肩胛骨骨折、第三頸椎骨折及全身多次挫傷等傷害。嗣警據報至現場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童彭麗卿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恩羽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童彭麗卿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之內容大致相符,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9張、案發照片光碟1個及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112年3月30日基衛部240號診斷證明書各1份等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
檢察官周靖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魯婷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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