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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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987號抗告人 張偉銘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8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張偉銘因犯加重詐欺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其係自首,並與被害人成立調解。又其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倘接續執行本案,年邁母親將乏人照顧。請從輕定刑等語。
三、惟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或違反比例原則。又抗告人係自首,並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於各罪量刑時已審酌。至其家庭狀況,亦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抗告意旨是對原審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憑己意而為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吳冠霆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