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9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旼璓 即 江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八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