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5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許慶村 債務人 陳勝安 債務人 陳玄綺 債務人 羅麗春 債務人 陳玄竹 債務人 陳玄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叁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