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94號聲請人 黃新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