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 宋開少 被告 呂登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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