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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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7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再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林花蕊 等人(即原告)間111年度訴字第3176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萬元(詳見本院卷二第5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