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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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 陳俊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鄭涵文┌─────────────────────────────────────────────────────┐│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陳俊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6,260元│DR0000000│103年8月5日││││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