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巫俊陞 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複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薛月秋┌─────────────────────────────────────────────────────┐│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胡金德 │臺北市北投區農會信│未記載│1,000,000元│FA0000000│103年2月18日││││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