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原告 陳以庭
送達代收人 陳怡君 住雲林縣○○鎮○○○路00巷0號被告 陸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被告撤回刑事告訴,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2交附民字第78號卷第6頁),是刑事訴訟部分雖因原告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經本院於112年2月18日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仍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劉育綾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