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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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8號原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代表人 黃志偉 訴訟代理人 林慶松
黃巧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民諭 間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件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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