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43號債權人游正己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翁夢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8萬元,惟並未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供參,難認就本件請求之已為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裁定命限期其補正,該裁定於108年3月2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債權人所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