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5號原告 徐義弘
簡阿月 楊新來 黃明德 徐錦璋 郭高志 陳俊誠 游輝淇 游輝鑫 游輝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庭暘 律師複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被告 莊育茂 (即 莊金安 之繼承人)
莊育添 (即 莊訓鑫 之繼承人) 莊育霖 莊育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告 詹清壽 (即 詹莊桂香 之繼承人)
詹德龍 (即詹莊桂香之繼承人) 詹德琥 (即詹莊桂香之繼承人) 詹德珍 (即詹莊桂香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