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8號原告 陳德聰 被告 陳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4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新臺幣59,90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上開補正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表附卷可憑,是原告經本院以上開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後,逾期猶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陳美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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