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05號原告 吳永松 被告 林宜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翁禎翊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