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熊帷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104年2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