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退還工程保固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6號上訴人昱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介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保固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6,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