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全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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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全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全聲字第5號聲請人 陳大鈞 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相對人荷蘭商聯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祺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所為之112年度勞全字第13號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112年度勞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