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40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被告 駱弘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