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30號聲請人劉然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嘉德 已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求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未向本院提出其印鑑證明、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所蓋之印章模糊難辨,亦未提出被繼承人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確有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之真意。是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發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後儘速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已於同年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並未補正,本院復於同年3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於同年4月9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