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告 陳恩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欣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計算式:1,500,000元+400,000元=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