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告 蕭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白河區公所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1,631元【計算式:2,157,010元+1,114,621元=3,271,6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