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原告 楊明珠
楊和亷 楊欽蘭 楊欽香 兼上四人送達代收人 楊和慶 被告 危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7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90元,嗣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詎該裁定於109年12月16日送達後,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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