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38號聲請人進奕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益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7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郝玉蓮┌──────────────────────────────────────────────────────┐│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竣議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2年6月30日│12,315元│AB0三六四0六│││1│ 丁方淑 │明分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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