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6號

聲請人 周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 周翁碧霞 (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 周智惠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智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周翁碧霞之共同監護人。

三、指定周淑貞(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周翁碧霞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周翁碧霞之女,周翁碧霞因腦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周翁碧霞為監護之宣告,並請求選任周智惠、周智勲擔任周翁碧霞之共同監護人,指定聲請人周淑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周翁碧霞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周智惠、周智勲為監護人,併指定周淑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及親等關聯查詢單。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

  ⒌同意書。

  ⒍診斷證明書。

  ⒎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 施仁雄 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周翁碧霞為一位腦病變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周翁碧霞為監護之宣告。爰選定周智惠、周智勲為受監護宣告人周翁碧霞之監護人,併指定周淑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周翁碧霞之最佳利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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