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原告 王國熙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宏 律師被告 王鉦傑
王酩盛 王淑瑜 夏玟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 王枝文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夏玟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王枝文於民國106年2月7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王枝文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王枝文並無以遺囑限定其遺產不得分割,且兩造間復無不分割之約定,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現因被告夏玟玲無法協議分割,故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王枝文之遺產。又原告辦理被繼承人喪事及繼承登記等事宜,所支付之喪葬費用及繼承登記費用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45,545元、45,337元,自應先由被繼承人遺產中扣除並返還原告所代墊之喪葬費用及繼承登記費用,其餘再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等規定,請求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部分
一、被告王鉦傑、王酩盛、王淑瑜則以: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
二、被告夏玟玲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枝文於106年2月7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枝文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存摺影本為證,且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5日保結投字第1070021414號函、108年5月3日保結投字第1080008338號函所附集中保管股票資料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而被繼承人王枝文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但兩造無法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進行協議分割,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王枝文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復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號、85年度臺上字第1873號、93年度臺上字第2609號判決參照)。
四、又按喪葬費用係屬處理被繼承人後事所生之費用,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所負擔(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63號民事判決參照),又依民法第1150條本文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係指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而言。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代為支付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費用245,545元及辦理繼承登記支出費用45,337元,為被告王鉦傑、王酩盛、王淑瑜所不爭執,被告夏玟玲則未為任何陳述,依上開說明,原告所支出之被繼承人喪葬費用及辦理繼承登記等相關費用共計290,882元,應自遺產中先予扣除,由原告分割取得,其餘遺產再由兩造按應繼分繼承取得。從而,本院在綜合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後,認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梁永慶附表一:被繼承人所遺遺產明細表(以下存款、投資若有孳息者,均含其孳息)(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項目│財產所在或名稱(存款及股票均含其孳息)│分割方法│├──┼──┼────────────────────┼───────────┤│1│存款│臺中地區農會(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7,669元│分比例分配│├──┼──┼────────────────────┼───────────┤│2│存款│台新銀行逢甲分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8123)14,230元│分比例分配│├──┼──┼────────────────────┼───────────┤│3│存款│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884100)4,699元│分比例分配│├──┼──┼────────────────────┼───────────┤│4│存款│台新銀行台中分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由原告先取得290,882元││││6101)2,972,425元│後,餘額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5│存款│臺中三信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73元│分比例分配│├──┼──┼────────────────────┼───────────┤│6│投資│太平洋電線電纜22,000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7│投資│和立92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8│投資│力晶14,110股(12648股+400股+1062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9│投資│茂德科技13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10│投資│寶華商業銀行1016股(774股+242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11│投資│國產汽車200,000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12│投資│長億實業30,000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13│投資│廣宇486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14│投資│矽統401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15│投資│長榮海運105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16│投資│新光金649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17│投資│緯創224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18│投資│玉晶光71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19│投資│群創479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20│投資│兆利299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21│投資│樂陞735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22│投資│大騰電子6,524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23│投資│瀚宇彩晶450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24│投資│立敦600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25│投資│國統713股│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附表二:
┌────┬─────┐│姓名│應繼分比例│├────┼─────┤│王國熙│1/5│├────┼─────┤│王鉦傑│1/5│├────┼─────┤│王酩盛│1/5│├────┼─────┤│王淑瑜│1/5│├────┼─────┤│夏玟玲│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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