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陳時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勳生彭能雄彭治皓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叁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零捌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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