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司繼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補字第78號聲明人辛○○
己○○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
癸○○聲明人乙○○
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壬○○
甲○○被繼承人庚○○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