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672號債權人 廖桂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秀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表明對債務人謝秀姈之請求依據、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影本(依聲請狀所附資料,除新臺幣30萬元之借據載明債務人為謝秀姈外,其餘借據、票據之債務人記載均非謝秀姈)。
㈡表明請求金額其中新臺幣(下同)87,350元(即30萬本金
所生利息)、528,000元(即160萬元本金所生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提出債務人謝秀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㈣陳報請求金額其中87,350元之計算式。
㈤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法院記載
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