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翼丞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翼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翼丞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11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受刑人於105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何翼丞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於105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0年5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4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7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函號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孟妘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