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9號上訴人即被告寶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梅菁
楊文輝 林珍梅 (即 林瑞清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志成 法定代理人 陳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