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3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智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永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林永智前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30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2年1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鍾貴堯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