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3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6年1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