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三所示搶奪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及有期徒刑肆月,又上開二罪減得之刑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違反懲治盜匪條例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3所示犯罪日期犯搶奪二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於如附表編號2、
3所示日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係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惟均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違反修正前懲治盜匪條例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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