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928號債權人 林鑫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建霖楊自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對債務人楊自強請求連帶給付之責,請釋明得向
其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若不欲請求連帶給付,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請提出債務人黃建霖、楊自強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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