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聲請人 戴君珊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27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檸檬 香茅 小吃│戴君珊│日盛國際商│000000000000│12,240元│104年2月28日│CC0000000││││店 蔡正泰 ││業銀行前金│00│││││││││分行││││││├──┼──────┼─────┼─────┼──────┼────────┼───────┼──────┼───┤│002│香茅重信小吃│戴君珊│日盛國際商│000000000000│5,100元│104年2月28日│CC0000000││││店 鄭凱方 ││業銀行前金│00│││││││││分行││││││├──┼──────┼─────┼─────┼──────┼────────┼───────┼──────┼───┤│003│ 香茅明誠 小吃│戴君珊│日盛國際商│000000000000│16,840元│104年2月28日│CC0000000││││店││業銀行前金│00│││││││││分行││││││├──┼──────┼─────┼─────┼──────┼────────┼───────┼──────┼───┤│004│檸檬香茅火鍋│戴君珊│日盛國際商│000000000000│14,430元│104年2月28日│CC0000000││││店蔡正泰││業銀行前金│00│││││││││分行││││││└──┴──────┴─────┴─────┴──────┴────────┴───────┴──────┴───┘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