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5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5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即 林敏雄 之繼承人)、乙○○(即林敏雄之繼承人)、丙○○(即林敏雄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丁○○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