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聲請人即被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乙○○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改由乙○○擔任,故聲明承受訴訟並承認先前訴訟行為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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