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2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537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08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