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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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文正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如附件資產表所示之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4萬4006元,及股票83股,價值約2254元,此外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民國105年12月30日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詢結果表在卷足憑。其中存款逾3萬5752元部分,經本院前於106年11月3日以裁定擴張該部分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債務人經通知提出與清算財產等值現款3萬8006元【計算式:2,254+35,752】到院分配,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