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 洪尚慈 訴訟代理人 洪蔡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年度司催字第16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8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3│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4│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5│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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