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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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雅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雅莉於民國91年10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元,約定自91年10月8日起至93年10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月2日止累計新臺幣105,162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45,101元為本金;新臺幣60,06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雅莉│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45,101││1月3日││計算之利息│││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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