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田」。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定有明文。蓋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25歲,養父 李如明 業於民國96年7月30日死亡,聲請人須負擔家中生計,並須扶養母親,然現在經濟不景氣,工作機會極低,謀職不易,因聲請人之母 田阿米 為原住民,若聲請人變更為母姓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可向南投縣政府相關單位申請取得就業機會,藉此分擔家計,另亦得依該身分參加國家舉辦之特種考試,是足認原有姓氏對聲請人有不利之影響,爰請求變更聲請人姓氏為母姓「田」。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份、原住民特考考試時間暨資格表1份為證;又經本院調查結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13條規定製訂原住民就業服務員工作計畫,目前由南投縣政府執行中,以協助原住民失業者儘速就業,凡具原住民身分、低收入戶、失業達3個月以上、身心障礙、有單親且育有子女就學者為優先推介就業之對象,有南投縣政府99年1月25日府授原輔字第09802655730號函文1份在卷可按;另聲請人若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姓,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一節,亦據南投縣名間鄉戶政事務所98年12月25日名戶字第0980002840號函文1份在卷足稽。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之養父李如明業已死亡,其母為原住民,若聲請人改從母姓即可因此取得原住民身分,除可獲政府協助取得就業機會,復可參加國家為原住民舉辦之特種考試,而聲請人業已成年,即須有穩定之工作以照料自己的生活並分擔家計,堪認聲請人繼續從父姓「李」,將阻礙其謀求工作之機會,對聲請人而言,確有明顯不利之影響,而有變更為母姓「田」之必要。本件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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