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609號債權人日勝幸福站A3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鄒御鑫 債務人 江敏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門牌新北市○○區○○路00號19樓建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