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1號聲請人 曾文新 相對人真善美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余合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5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1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聲請人迄未補繳,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林盈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