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6號

原告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 律師

黃健榮

被告 洪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址在臺中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各1紙可參,故本案之管轄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徐千惠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