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92號上訴人即被告 藍志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