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253號債權人 李清 和債務人 李淑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淑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淑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李淑惠應負給付義務之證明文件(提出之估價單上記載為「 李小惠 」,且無簽收)。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