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251號債權人 侯玉秀 債務人 朱炳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炳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朱炳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陳明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聲請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惟約定清償日期為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及請求利息、延遲利息及違約金利率各為何(月利率換算為年利率後超過百分之二十)?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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